案例丨 委托打理非法定货币的代币,合同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案情简介】
刘某经人介绍与姜某相识,姜某介绍刘某投资MFC平台(社交理财平台,属于马来西亚MBI集团旗下平台),2018年上半年,刘某向姜某转账共计525000元,委托姜某将上述钱款投资MFC平台。目前,MFC平台及其账户均已无法登陆。
刘某诉至法院要求:
1.解除其与姜某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
2.姜某立即向其返还515,200元;
3.判令姜某向刘某支付以515,2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3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LPR计算的利息。
经查,马来西亚MBI集团的MFC理财通过互联网平台以投资理财为名,要求参加者经一名会员推荐以缴纳金额不等的费用购买该平台发行的虚拟货币获得加入资格并取得该平台网站的会员账号,通过设置直推奖、级差返利等方式,以投资即有高额回报且只涨不跌等宣传口号为诱饵,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会员间按照一定顺序组成上下线层级,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及缴费金额作为返利依据,进行非法传销活动。
【争议焦点】
刘某、姜某之间形成的是何种合同关系,该合同的效力如何。
【裁判摘要】
法院经审理认为:
关于合同的性质:根据当事人自述,姜某不仅帮刘某注册账户,亦控制、操作刘某账户,其交易行为直接对收益产生影响,故可认定双方在事实上形成委托理财合同法律关系。
关于合同的效力:双方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形成于《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发布之后。本案中,刘某、姜某之间委托理财合同指向的对象系在非法平台上注册账户并交易所谓“回馈积分”“易物点”等非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的代币,属于《公告》规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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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公告》不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或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但其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刘某、姜某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因代理事项涉及代币或虚拟货币的融资交易行为,故而因代理事项违法应被认定为无效。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姜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某投资款165,200元;被告姜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损失70,000元;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案例来源】
(2022)沪0151民初46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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